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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脯腊肉,在我国历史悠久,早在公元前500多年的春秋战国时期,就有“干肉”的食品,古人用来送礼。《论语.述而》篇载:“子曰:自行束修以上,吾未尝无诲焉”。束修即十条干肉为一束,修是指干肉。古称送塾师酬金为束修。据《齐民要术》记载,公元六世纪之前,黄河流域已普遍制作五味腊肉。至唐宋,制作方法又有改进,其味甜中带辣,慢慢咀嚼,回味无穷,为佐酒佳肴。据《东京梦华录》(1147年孟元老著)载,汴京的饮食店铺或摊贩上均有腊肉出售。《武林旧事》记载,绍兴二十一年(1151年)十月,家住杭州的南宋名将张俊在府邸宴请宋高宗时,在御筵菜单上,就有脯腊一行。在宋代,浙江民间为防止猪肉变质腐烂,就腌制贮藏,作为馈赠和接待亲友。相传,宋抗金名将宗泽,从家乡义乌归来,带了腌制的腿肉进贡给宋高宗,皇帝见其色红如火,便赐名“火腿”。宗泽也将腌肉作为行军路餐或招待部署将官,当人们问起肉名时,他说是“家乡肉”。因金华、义乌地处长江之南,故又名“家乡南肉”,后人又称为“嘉香肉”(《本草纲目》拾遗卷九)。至明代,火腿已被官府列入派征的物产,据万历丙午(三十四)年(1606年),《兰溪县志》载:“肥猪、肥鹅、肥鸡、火肉皆每岁额办之数派办”。浙江嘉兴、嘉善一带至今还沿称火腿为火肉。至清代,金华所属各县地方志对火腿都有记载,康熙二十年(1681年)《东阳县志》称火腿为“兰熏”。康熙二十二年(1683年)《金华府志》称火腿为“烟蹄”。嘉庆七年(1802年)《义乌县志》称火腿为腌腿。嘉庆九年(1804年)《武义县志》、道光三年(1823年)《金华县志》和光绪二十二年(1896年)《浦江县志》都称火腿。
    我国的火腿,历代都列为供品和补品,明清两代有关史料均有记载。光绪十一年(1885年)《本草纲目》重订本《拾遗卷九兽部》载:“兰熏,俗名火腿,出金华者佳,金华六属皆有。唯出东阳浦江者更佳,其腌腿有冬腿春腿之分,前腿后腿之别,冬腿可久留不坏,春腿交夏即变味,久则蛆腐难食,又冬腿中独取后腿。以其肉细厚可久藏,前腿未免较逊。……以金华冬腿三年陈者,煮食香气盈室,入口味甘酥,开胃异常,为诸病所宜”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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